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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8]1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而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追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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