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而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追征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