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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

【时 效 性】 津国税流[1999]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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