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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7]2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对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恢复征收增值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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