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1999]3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 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 )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 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 125件;因规章 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 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 123件。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 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