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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一)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9]3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  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 )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 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 125件;因规章 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 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 123件。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 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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