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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08]2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学位[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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