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财工〔2000〕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选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省发(1999)25号,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已印发了《关于将我省国有企业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工字[2000]11号)。现结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再次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属转增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经过批准,可将企业历年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含从技术改造,基金中安排的技术开发借款)本息余额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凡通过省财政厅直接划拨到企业所在地财政局或企业的省技改基金借款,其本息余额由省技改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定。企业凭该办公室核定的省技改基金本息余额,按企业隶属关系,到企业同级经贸委(局)、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黔财工字[2000]l1号文件办理。
三、对已破产企业历年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由企业同级财政部门。经贸委(局)依据法院对破产企业裁定的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按黔财工字[2000]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四、对已经改制为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地(县)企业历年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由企业同级财政部门、经贸委(局)单独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另行研究处理。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政府
抄送:建行贵州省分行、工行贵州省分行及各地(州、市、县)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