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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发[1995]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省局统一印制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样张附后),(略)各地从1995年5月1日起启用,原契税税票即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和发放管理由省局计会处负责,并严格纳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范围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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