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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彭水县梅子垭乡太原乡龙溪乡小厂乡设立梅子垭镇太原镇龙溪镇大同镇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府 〔2013〕 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4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梅子垭等4个乡撤乡设镇的请示》(彭水府文〔201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梅子垭乡,设立梅子垭镇。以原梅子垭乡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梅子垭镇的行政区域。梅子垭镇人民政府驻梅花村1组(原梅子垭乡人民政府驻地)。

二、同意撤销太原乡,设立太原镇。以原太原乡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太原镇的行政区域。太原镇人民政府驻麒麟村1组(原太原乡人民政府驻地)。

三、同意撤销龙溪乡,设立龙溪镇。以原龙溪乡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龙溪镇的行政区域。龙溪镇人民政府驻周家坝村4组(原龙溪乡人民政府驻地)。

四、同意撤销小厂乡,设立大同镇。以原小厂乡的行政区域


为新设的大同镇的行政区域。大同镇人民政府驻大厂村1组(原小厂乡人民政府驻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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