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 〔2013〕 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梅子垭等4个乡撤乡设镇的请示》(彭水府文〔201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梅子垭乡,设立梅子垭镇。以原梅子垭乡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梅子垭镇的行政区域。梅子垭镇人民政府驻梅花村1组(原梅子垭乡人民政府驻地)。
二、同意撤销太原乡,设立太原镇。以原太原乡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太原镇的行政区域。太原镇人民政府驻麒麟村1组(原太原乡人民政府驻地)。
三、同意撤销龙溪乡,设立龙溪镇。以原龙溪乡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龙溪镇的行政区域。龙溪镇人民政府驻周家坝村4组(原龙溪乡人民政府驻地)。
四、同意撤销小厂乡,设立大同镇。以原小厂乡的行政区域
为新设的大同镇的行政区域。大同镇人民政府驻大厂村1组(原小厂乡人民政府驻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