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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发[1998]3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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