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征[1997]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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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你司《关于调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的函》(国税法函[1997]50号)
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报如下:
一、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复议机构各为85个,专职税务行政复议人员为1人。
二、1995年以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复议机构各增加2个。专职复议人员无变更。
三、因没有法制机构,且各局均人手不足,故至今仍有许多复议机关未配备专职复议人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