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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费的函

【时 效 性】 京财综[1998]4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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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北京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申报设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的函”(京房地计字[1998]第4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年12号令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

    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重复收取。

    此项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制定。

    本批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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