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流[2000]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对以前年度享受过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应及时查补入库。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