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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专用车辆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税四字[1989]2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不领取行驶执照,不缴纳养路费的企业内部专用车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到企业外部的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应由企业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外出天数,满15天的按一个月计税,未满15天的不计税。企业不申报的,应按《征管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申报不实的,应按全期应纳税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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