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专用车辆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黑税四字[1989]2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对不领取行驶执照,不缴纳养路费的企业内部专用车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到企业外部的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应由企业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外出天数,满15天的按一个月计税,未满15天的不计税。企业不申报的,应按《征管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申报不实的,应按全期应纳税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