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金融〔2013〕1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山区财政局、房山区妇女联合会,北京银行、首创担保公司:
为支持房山区“7.21”特大暴雨受灾地区(以下简称房山灾区)开展灾后恢复生产,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对房山灾区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中的失业人员或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45号)中的妇女(以下统称符合条件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特殊帮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房山灾区符合条件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从事农村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给予据实全额贴息(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展期、逾期不贴息。
二、经办单位应对房山灾区符合条件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管理。
(一)房山区各街乡社保所在受理受灾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材料时,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中,注明“房山灾区”字样。
(二)房山区人力社保局在受理受灾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材料时,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中,注明“房山灾区”字样。
(三)经办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在编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和《明细表》时,应对房山灾区贷款进行分类汇总,明细项目标注“房山灾区”字样。
三、房山灾区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特殊帮扶政策,政策执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放款日期为准),即适用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财政贴息于贷款期满且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终止。上述政策到期本通知自行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