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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供棉联[1995]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产棉地、市、县供销合作社、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棉花生产年度起,我省产棉地县级棉麻公司按上述文件交纳的棉花检验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棉检费的分配比例、用途、收取时间、收取方法及管理,均按国内贸易部农业服务司《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农检字[1994]第21号)执行。

    三、我省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应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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