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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发[1998]3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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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电财部[1998]15号),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国税发[1997]190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省电力公司199 7年处理财产损失1,232,910.22元,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所属单位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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