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3号文件称:同意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销售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取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