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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检[1999]6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时,应使用本通知书。

    2、本通知书由税务机关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检查人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时,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查纳税人发出本通知书。

    4、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 )地税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我局提供有关的纳税资料(详见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提供资料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资料内容:

    年 月 日

    附件三《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使用规范

    1、使用范围(1)税务机关在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帐簿、记帐凭证、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可以使用本通知书。

    (2)税务机关在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各种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时,可以使用本通知书。

    (3)向纳税人下达本通知时,应符合税务机关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2、填写要求(1)本通知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填制,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一份送达纳税人。

    (2)本通知书中台头“____________:”的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名称;在年月日处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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