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政发[1997]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税务案件评析》的编写和报送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注明的税务案件是指各地(市)、县(区)发生的(包括至今尚未结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等四类案件。

    二、各地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地区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汇集整理,各案须编成"案例评析",于1997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三、各地对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按年度、级别((地、市)、县(区)两级)分类统计,统计表(表样附后)于1997年5月31日前上报省局。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税政发[1995]12号)的规定要求,务必做好案件统计和案件材料的报送工作,对于统计和报送情况,省局将及时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