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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5]0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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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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