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社险字[2001]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宁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农垦、水利统筹办,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和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原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的补充通知》(宁劳人(险)字[1994]324号)文件中就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规定已经显失公正,停止执行。应统一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