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口国营企业经营业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1]2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级农口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搞活企业,促进销售,现将国营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

    农口工业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为销售收入的2‰,种植、养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商业、供销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费是用于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必要支出,各企业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

    三、经营业务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不得提取,不得超支。年终审计,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农建所属供销企业、市劳改局所属企业可比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