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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发[1995]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规范地方税发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税发[1994]184号文和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地方税发票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具有发票同等效力的一种专用凭证,仅限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区)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地方税发票换票证》,并在备注栏注明该税务机关及经办人。

    二、《地方税发票换票证》的规格为:218mm×131mm=30k,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地方税发票换票证》为三联式。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换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核查联,印色为绿色。换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并使用发票专用水纹纸。

    四、地方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不得使用《地方税发票换票证》,应当开具收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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