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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多种经营企业1998年度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国税所[1999]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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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

    你局《关于1998年度多经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沈铁财税函[1998]31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所[1998]149号),经审核,同意沈阳铁路局多种经营企业1998年度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超过标准部分,铁路分局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对其作纳税调整。铁路分局所在地市国税局应将未超过标准的工资指标会同铁路分局分解到各多经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多经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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