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财税[2008]1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