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总署公告〔2013〕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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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5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SteelCorporation)7.8%。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LudlumCorporation)19.9%。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13.8%。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SteelCorporation)3.4%。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LudlumCorporation)3.4%。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3.4%。
三、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3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