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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外发[199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55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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