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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9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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