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国税所发[1998]2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国税局鼓楼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省电力公司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为其出具下一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
二、南京市供电局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单,亦由鼓楼分局为其出具,并由市供电局送达各县供电局,各县供电局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