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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国税所发[1998]2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国税局鼓楼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省电力公司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为其出具下一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

    二、南京市供电局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单,亦由鼓楼分局为其出具,并由市供电局送达各县供电局,各县供电局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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