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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灵川县桂林八里街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8]2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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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地区地方税务局:

    灵川县桂林八里街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灵川县桂林八里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其职责是办理该开发区征地手续和拆迁、安置工作,统一进行基础开发,协助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该公司在办理具体征地手续,进行“三通一平”等基础性开发后,通过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盖“灵川县土地管理局”公章 .

    公司取得全部地价收入,开据税务发票。所收款项扣除开发成本后,盈利由公司留用一部分用于开发区公益支出,其余上缴财政。

    鉴于上述土地交易行为,虽然通过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该公司发生的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进行土地“三通一平”等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该公司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收入,应在扣除规定上交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发: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本局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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