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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函

【时 效 性】 湘价费字[1999]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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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地税系统发票价格的函收悉。为完善税收征管和促进“以票管税”作用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地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及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最终销售价格制度,这次核定的地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包括普通发票印制成本、运杂费用、仓储费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普通手写发票的价格在印刷成本的基础上加的20%的运杂、仓储、保管、损耗等费用。具体价格由市(地州)级物价局核实成本后报省物价局确定。本函所核普通电脑发票试行价格(见附表)为用户见面价。

    三、你局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各级地税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各级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应协助物价部门加强发票价格管理,如实反映普通发票印制、保管、运输、销售报耗等情况,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届期满,应报我局重新审定发票销售价格。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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