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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9]3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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