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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明电[1996]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及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皖政秘[1996]278号)规定,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如下表:

    项目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元)

    乘人汽车

        20人以下的每辆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气量2.2升以上的小轿车每辆320

    载货汽车

        净吨位每吨60

    摩托车

        两轮的每辆50

        三轮的每辆60

    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征收,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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