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9]1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和《关于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征函[98]1 8号)精神,最近已有部分省辖市局上报了延缴税款审批表及不良欠税审批表。
从报送的资料来看,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备、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为认真做好延缴税款和不良欠税的有关报批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需要上报省局审批的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在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之内,且延缴税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再次申请延期缴纳,且税款数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税三年以上,且生产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税款在200万元(含)以上,或由于企业改制,合资而形成的“空壳企业”欠税,需要申请认定为不良欠税的。
二、上报资料(一)申请延缴税款需要提供下列资料:1、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报告;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3、该纳税人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二)申请认定不良欠税需要提供下列资料:1、不良欠税税款审批表(样表附后);2、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
三、上报时间申请延缴税款的由省辖市局审核后于税款所属申报期二十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