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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地区[2013]15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81号),现将《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国家沿边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开发,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沿边城镇体系,构筑外向型产业体系,推进基础设施内外对接,加快边疆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将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开放的桥头堡和枢纽站,在新一轮沿边开发开放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请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规划实施。要建立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区域协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地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全面落实《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规划》实施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促进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跟踪分析,会同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

附件: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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