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流字[1997]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