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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2000]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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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2000年4月23日,湘地税发[2000]38号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州反映,目前,不少地方的房改部门(或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收取的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通过自行发放贷款或委托银行放贷的方式,取得贷款利息。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房改部门无论是自行放贷,还是委托银行放贷,对其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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