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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5]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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