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5]87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