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二[1999]3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简化办税程序,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切实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我市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以来的征收管理实际,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清算时间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由原“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15日内”及“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均调整为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2、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结利后汇算清缴,调整为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为3年。
3、对经审核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并已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开发项目,可不实行按季申报,但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对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