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1999]1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目前我省各地对各级职工技协收取的下级职工技协交纳的团体会员费是否纳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为统一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各级职工技协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组织广大职工开展技术协作活动群众组织,各级职工技协每半年从项目成交额中提取5%向上级技协交纳团体会员费,是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工总技字[1987]062号文规定收取的会费,因此,对我省各级职工技协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下级职工技协收取的团体会费属免税项目,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