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8]3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年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二、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的逻辑审核、签字盖章 ,纳税情况反馈单的出具和传递,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审核等,实行逐级管理。省局负责管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本省的总机构;市、州局负责管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市、州的总机构;其他成员企业由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总部在我省的,其省内和跨省的管理及工作联系由省局负责。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管检查和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