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函[1994]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计税依据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简化计算,便于征管,对允许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以及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采取当期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对因当期销售额小于当期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或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小于当期应抵扣的消费税额,不足抵扣的,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