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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购〔2013〕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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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乙级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集中受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通知》(闽财购[2013]44号)中集中申报时间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将每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

二、代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申报认定所需要的时间,及时按照省财政厅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上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三、本通知自2013121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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