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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6]1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函[1996]138号《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登记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向纳税人收取登记工本费时,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1996]138号文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市地税局负责制作、调拨,各区(市)、县局和分局按所需数量统一向市局领取,每套收取工本费25元(如正、副本不配套的,各按50%计)。

    三、地方税务登记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制作、调运、办理登记、核发证件、印制办证表格、开展办证宣传、组织办证情况检查等费用开支。各级要加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手续,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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