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流字[1995]2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88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