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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转发《关于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1995]2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总工会:

    现将全国总工会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印发的《关于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方税务部门和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会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认定、管理、监督及税收减免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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