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1995]2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总工会:
现将全国总工会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印发的《关于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方税务部门和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会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认定、管理、监督及税收减免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