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8]1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我省在沪建安企业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从1994年起,由省地税局委托省政府驻沪办统一填开,方便了纳税人,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但近据反映,我省个别地区时有为当地在沪建安企业开具《外经证》的现象,给在沪建安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影响,也不利于上海市地税机关的支持、协助。希望各地接《通知》后,务必从大局出发,督促纳税人到省沪办统一开具《外经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