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