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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1999]2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1999]77号)要求,严格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36号)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认真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的工本费收取工作。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多收费或搭车收费,更不得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或以其他理由增加纳税人负担。违者将严肃查处,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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