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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企字[1995]第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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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局外资处合并后继续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报告》(〔1995〕内工商外企字第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法律法规及享受待遇、设立程序等方面,均与内资企业不同。为执行好国家政策,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之前,不宜将内外资机构合并。为此,我局曾制定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对授权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如你局外资处实行合并,我局将考虑是否继续授权的问题。

    请你局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理解与支持。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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